山東法制傳媒網:(李忠臣 田茹)近日,吉林省琿春林區基層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非法持有槍支獵捕野雞案件,被告人郞某、李某某依法被判處刑罰,受到了應有的法律制裁。
案情回顧
2021年12月某日,被告人郞某、李某某在琿春市查看養牛場過程中,郞某發現路邊耕地內的野雞后,便與李某某商定次日獵捕野雞。次日,李某某駕車搭載郎某向琿春市哈達門鄉各村附近的林區及耕地行駛。期間,郎某觀察、尋找野雞。發現野雞后,李某某停車,郎某使用其隨身攜帶的口徑槍和子彈進行獵捕,并將獵捕到的野雞放到編織袋中,獵捕過程中郎某共計擊發六槍,非法獵捕野雞四只。二人在獵捕過程中被公安機關查獲。
經鑒定,涉案野雞為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雞形目雉科雉雞。
兩名被告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并認罪認罰。
法律依據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郎某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告人郎某、李某某在禁獵期、禁獵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非法狩獵,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非法狩獵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某某起輔助作用,系從犯。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非法持有槍支罪】違反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法官寄語
本案中,被告人郞某明知非法持有槍支彈藥是違法行為,為了尋求刺激,開槍打死四只野雞;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進行狩獵是違法行為,依然為玩兒和吃野味,鋌而走險,兩名被告人雙雙獲刑。
槍支彈藥系國家嚴格管控物品,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非法持有,制造、私藏、販賣、走私、非法持有槍支彈藥屬于違法犯罪行為,如有違反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野雞(雉雞)等野生動物,是自然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對維護生態系統的穩定具有重要意義。請廣大群眾千萬謹記,不要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將受到依法嚴厲打擊。廣大人民群眾如發現非法獵捕或收售野生動物、涉槍等行為,請積極向有關部門舉報。(吉林省琿春林區基層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