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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倍特公司:模式錯即調整,10年民族品牌不易

瀏覽: 來源:北部新聞網

2018年1月17日,力倍特(中國)飲料有限公司(下稱力倍特公司)的財物和文件資料,被廣西南寧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扣押并被凍結銀行賬號等。該公司是否涉組織、領導傳銷?法律人士提出諸多法律意見。

多位法律人士經過研究力倍特公司的《立多多植物精華飲料物聯網銷售方案》及有關材料后,一致認為該《銷售方案》表面上具備“組織、領導傳銷”的某些特征,但如果深入分析、細致研究,從綜合情況來看,該銷售模式并未構成“組織、領導傳銷”。

貨真價實,不存在“拉人頭”

消費者在力倍特公司下單7200元,確實可以購買到50件24罐裝的立多多飲料,每罐6元與市面零售價格一致。立多多飲料經權威部門檢測無添加劑,還通過了中國國家興奮劑檢測中心的檢測,而且連續四年(2015-2018年)通過了美國FDA注冊認證。無論從罐體還是外包裝上均選用品質最好的材料,售價6元,價格未虛高。

銷售模式并未鼓勵會員拉人頭,以“分銷商”級別為例,系統所設置的是:主號下面第一層有10個以上的7200元,第二層有20個以上的7200元,主號*第一層+第二層=40個7200元才能達到分銷商級別。這里并不是說要“40個人”,而是40個7200元,這40個7200元是真正可以買到40個50件24罐裝的立多多飲料,并不是“人頭”。

現實的情況是,很多人并不推薦別人購買7200元成為分銷商,而是自己下單購買,所得到的立多多飲料則自用、鋪貨或送人。特別是各地的運營商或分銷商由于需要大量的立多多飲料鋪貨,則必須采取自己多下單7200元購買的方式,否則根本無法滿足鋪貨市場的需要,并不是去“拉人頭”。

“推薦”銷售提成僅兩級,不存在“金子塔式的多層級”

在《銷售方案》中,設置了“每級代理獲10%獎勵,可領取一至三級代理商的提成,每位銷售人員從自己以下算,共提成30%”。表面上看銷售提成是得三個10%,但其中有一位10%是在經銷商自己下單7200元時就已獲獎,另外兩位10%オ是在推薦7200元時獲獎,因此,“推薦”7200元的銷售提成實際只為兩級,以“投7200元返12000元”來描述也不準確。

會員下單7200元購買50件立多多飲料,在補貼期間還需每月復購288元的2件立多多飲料,以及有10%進入消費積分,還有提現2%的手續費,實際上會員并沒有得到12000元。除了7200元外的所謂“收益”,其實是勞務費、推廣費,并不是“返利”的資金盤。

零售商需購買50件立多多飲料,分銷商是主號下面第一層有10位以上的7200元,第二層有20位以上的7200元,主號第一層+第二層=40位7200元才能上分銷商級別,除自己下單7200元的主號外,下面的7200元層級僅兩級。

渠道商自己是分銷商,主號+第一層+第二層=120位7200元,且下面有6位不同銷售團隊的分銷商。除自已下單的主號外,下面的7200元層級為兩級,只不過要求7200元的單數比分銷商多,且須有6位不同銷售團隊的分銷商。這樣的模式與“竄葫蘆”式的多層級有根本的區別。

品牌商是銷售額1億元或以上,且培養出4個不同銷售團隊的渠道商達到品牌商。假設以“品牌商”為最高層級來看待,其下面是4個不同銷售團隊的渠道商,渠道商下面是6個不同銷售團隊的分銷商,分銷商下面兩層是39個零售商,看起來好像真的是“多層級”。但是,請認真解讀無論是分銷商、渠道商還是品牌商,其所得的銷售提成(即推薦獎)均僅兩級,超出兩級之外即與推薦獎無緣。

在以上銷售模式中,不管是零售商、分銷商、道商、品牌商,其所得的廣告補貼收入并非依據其推薦的人數和業績來分配,而是依據力倍特公司全國銷售業績以PV值以不同比例加權均分,只要公司一直經營,一直有銷售(不管是網銷還是傳統地面批發零售)業績的情況下,就會拿出一定比例分配給會員廣告補貼,并不是上級賺下級會員的錢,下級會員也沒有因為上級會員得到獎勵后利益受到損害。

無“非法牟利”的主觀,無需交“高額入門費”,不是“道具商品”

力倍特公司作為一家2007年通過招商引資進駐廣西的外資企業,10年來一直致力于打造立多多品牌,并擴大品牌影響力。公司法人詹友何先生在海外擁有豐富的人脈資源,其于2017年獲得美國英特爾大學哲學博士學位,還被任命為中國僑聯理事。公司自走進廣西以來,一直籌備在美國組交所主板上市。今年3月,公司啟用以上網銷模式的同時,也在進行著傳統銷售模式,還與《中國新歌聲》湖南賽區達成合作成為總冠名。另外,還在電視、電臺、公交車等進行宣傳推廣立多多品牌,可以說網銷模式僅是一種銷售渠道,而不是通過該模式進行非法牟利,更不是“明知自己實施傳銷行為,仍然實施這種行為,且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希望和積極追求的態度”。

無論是288元購買兩箱立多多飲料成為消費商,或者7200元購買50箱成為零售商,都未構成組織、領領導傳銷罪中一個重要特征“繳納高額入門費”或購買與高額入門費等價的“道具商品”,這是實實在在的購買商品行為,屬于重復消費率很高的快消品,貨真價實,不是價格與價值嚴重背離的“道具商品”。

組織、領導傳銷罪中一個重要特征是以發展下線人數為主要目的,其收入來源主要取決于發展的“下線”人數多少和新成員的高額入門費。力倍特公司以銷售立多多飲料、擴大品牌影響力為主要目的,而不是以發展“下線”人數為主要目的,收入來源也沒有取決于發展的“下線”人數多少和新成員的高額入門費。實際上,是希望通過這個模式,打造出各地區地面運營中心、分銷中心,再借助紐交所上市的契機,打出企業的知名度,再逐步的將已研發成功的純天然玉米汁及玉米胚芽飲品推向市場。這是一個典型的符合“分享經濟”理念銷售商品的模式,而不是“以發展下線人數為主要目的”。

不具備組織、領導傳銷罪的客體要件

如前所述,達到分銷商、渠道商、品牌商級別,均是以下單7200元購買立多多商品的多少作為獎勵依據,而不是以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更沒有“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的現象。

組織、領導傳銷罪的客體要件是既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但消費者購買7200元飲料,實際也獲得了價值7200元的飲料,即使沒有所謂的“12000元”,也沒有“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所權”。再加上立多多的銷售行為都是依法納稅的,更沒有“侵犯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

采用以上銷售模式不需要依靠后面會員的錢去填補前面會員的窟窿。《銷售方案》明確,按照每日全公司銷售額的PV值的15%加權平均分配零售商的廣告補貼,按照每日全公司銷售額PV值5%的加權平均分配分銷商廣告補貼,按照每日全公司銷售額PV值3%加權平均分配渠道商的廣告補貼,按照每日全公司銷售額PV值1%加權平均分配品牌商的廣告補貼,這里全部的廣告補貼只占到每日全公司銷售額24%,加上30%的銷售提成,總共為每日銷售額的54%。并沒有撥完全部的銷售額。

《銷售方案》未承諾在多長時間給完廣告補貼,而是按照實際銷售業績來進行分配。有業績就分,沒業績則不分,廣告補貼來自于每天新的業績產生。在此過程中,力倍特公司并沒有虧損,因此并不是依靠后面會員的錢來填補前面會員的窟降,不符合“組織領導傳銷罪”的特征。

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016年10月22日,力倍特公司向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遞交了上市申請,目前上市進程已到了最后階段,有望在年內掛牌上市,上市成功即可在資本市場融資,不需要利用這個銷售模式“吸收公眾存款”。

力倍特公司未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是向“不特定對象銷售立多多產品”,無論是銷售什么產品,都是向“不特定對象”銷售的,并不是說

只要針對“不特定對象”就是違法。公司向不特定對象以7200元購買50箱立多多飲料的方式銷售,收取了貨款后,需要供貨給購買商品的會員。為此,需要支出原料成本、包裝成本生產成本、物流成本、人工成本等等,而且還要按照《銷售方案》以日銷售額的平均比例,發放廣告補貼。整個過程,都是在銷售立多多飲料,而且每天都在生產飲料,無“吸收資金”的動機和目的。

在《銷售方案》中,無論是零售商的1.2萬元,或是分銷商的20萬元,渠道商的50萬元,都是按照立多多日銷售額PV值的一定比例進行加權平均分配,并沒有對期限有任何的承諾。經銷商所得的超出其采購立多多的款頂,是幫助力倍特公司推廣立多多的獎勵,而不是獲得“利息”。

立多多的會員是按照每箱144元的價格購買立多多產品,7200元50箱,力倍特公司收了貨款,也必須生產出飲料給購買飲料的客戶,不是收了錢什么事都不干,等著給會員“還本付息”。因此,這不是一個金融信貨行為,也沒有侵犯國家的金融信貸秩序。

有能力執行《銷售方案》

許多人認為,投7200元返12000元,力倍特公司明擺著虧本。其實,立多多銷售模式不存在虧本,而是以實際銷售業績來“分利”。只要公司有銷售業績,就會按照銷售方案兌現給消費商。同時,公司在資金方面有幾大底氣:有近百年家族企業的雄厚實力作為后盾;從2011年開始啟動赴美上市,2017年已進入最后的沖刺,有望在2018年內成功上市,從而獲取資本市場的資金支持;公司在運行此模式的同時,也在加強地面運營中心(市一級)和分銷中心(城區或縣級)的地面銷售;公司還與其它平臺比如眾樂城、云聯惠、漢瑞寶等達成聯盟銷售,有能力如約給予會員分配廣告補貼。

立多多銷售模式需要撥付的推廣獎勵不少,不可避免會產生一定的“泡沫”,但力倍特公司也采取了一些消除“泡沫”的措施,比如用消費積分去旅游、用銷售積分和消費積購買期權股、用消費積分購買商品等等。再者,立多多飲料是快消品,消費持續不斷。很多人抱有疑慮,以為沒有新會員的加入,立多多銷售模式將無法進行下去,就無法兌現廣告補貼,消費者就會有損失。其實這是一個極大的誤解,因為立多多飲料是“快消品”,而且是具有優良品質的快消品,是天天可以喝的一次性消費產品。這個模式其實是透過會員們對立多多飲料的分享,讓更多人認識立多多飲料的優良品質后,發自內心對立多多飲料的肯定,從而形成持續消費,形成買了再購買。即使力倍特公司沒有通過以上模式進行銷售,而是通過目前已簽約的100多家地面運營商推廣銷售也會使得立多多飲料持續不斷地銷售。

綜上所述,力倍特公司并非是明知自己沒兌現能力而故意采用以上《銷售方案》進行斂財,只是采用創新的銷售模式來銷售產品。至于經營過程中出現問題,力倍特公司也是積極應對,并無卷款潛逃、無非法占有消費者財產為目的!公安機關不應以此銷售模式在銷售產品過程中出現問題當成涉罪行為,模式出現問題可以調整,不應輕易用刑事來結束歷經10年才打造的中國民族品牌企業。(廖儒興)

來源:http://www.cnnzdemo.com/a/2018/3_0503/347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