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法制傳媒網:(董祉圻)近年來,租車行業日益興起,能夠滿足不少人的用車需求,逐漸成為當代人出行、辦公的首選。但有的人卻鉆了方便快捷的空子,利用其手續簡單、交付期短,價格親民等特點,鋌而走險,以租車之名行倒賣之事,本想要空手套白狼,沒想到卻將自己套了進去,喜提銀手鐲。
案件回顧:
2023年11月期間,被告人王某在欠有大量外債、無合同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葛某謊稱租賃挖掘機干活并簽訂租車合同,先后從葛某處租賃2臺價值分別為13萬元和16萬元的挖掘機。兩車交付給王某后,王某又擅自將兩車賣給第三人唐某,分別得款10萬元和13萬元,其中21.37萬元用于還債,1.1萬元左右用于購買山皮石、余款用于家庭支出。
2024年1月1日,葛某發現王某將車轉賣他人的事實,便找王某理論。二人經協商約定,由葛某先以13萬元價格從唐某處取回一臺挖掘機,王某于2024年1月6日前支付葛某15萬元,雙方暫時和解。后葛某按照約定支付13萬元并取回了挖掘機,王某及其父親支付葛某11萬元。因王某未按時給付剩余4萬元,葛某報案,被告人王某于2024年1月13日主動投案。
截至案發,經評估,葛某實際被騙數額為15萬元,即兩臺挖掘機評估價值與回購差額之和。2024年1月16日王某父親從唐某處買回另一臺挖掘機給葛某,并先后賠償葛某8萬元,葛某對王某表示諒解。
法院裁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王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宣判后,王某當庭表示服判息訴、認罪領罰,目前已一審生效。
法官提醒:
租車詐騙是近年來新發型合同詐騙。犯罪分子隱瞞真實詐騙意圖,以租車為名騙取租賃公司車輛,隨后又將租來的車通過二手市場售賣或出租給他人,從中獲得非法收益,空手套白狼。這樣的行為不僅擾亂了市場秩序,讓企業和個人遭受損失,更是觸犯了法律紅線,最終也會受到法律制裁。
法官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汽車租賃只是賦予租車人對租賃汽車的使用權,并沒有賦予其買賣收益的權利。作為租賃公司,要嚴格審核租車人相關證件手續,提高警惕,仔細辨別租車人租車的真實意圖,以免成為不法分子的“待宰羔羊”;作為二手車買主,也要提高警惕,嚴格審查車輛的相關證件、權屬證明,手續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吉林敦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