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法制傳媒網:(梁淼)在當今數字化快速發展的時代,信息網絡在給人們生活帶來便捷的同時,也成為部分不法分子實施犯罪的溫床。近日,吉林省柳河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審理一起通過出售自己名下銀行卡謀取利益的案件。
案情回顧
2021年5月,被告人馬某通過朋友付某某了解到,出售自己名下的銀行卡可獲利,馬某為牟取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按要求開通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的銀行卡及U盾,并出售給付某某,非法獲利2924元。后他人利用這些銀行卡結算電信網絡詐騙資金。經國家反詐大數據平臺查詢,上述馬某名下的3張銀行卡涉及陳某某被電信詐騙案件,涉案金額1.1萬余元,單向進賬流水共計703萬余元。案發后,被告人馬某被公安機關電話傳喚到案。
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迅速梳理案情,向被告人釋法明理。被告人馬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無異議,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主動退繳違法所得。
近年來,柳河縣人民法院審理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案件呈現以下特點:
1.技術型犯罪:為詐騙、賭博等犯罪開發惡意軟件、搭建非法平臺。
2.黑灰色產業鏈:非法買賣公民個人信息、批量注冊社交賬號用于違法行為。
3.手段的多樣性:作案手段隱蔽且資金流轉復雜化。
4.低齡化陷阱:部分青少年因法律意識淡薄,出租、出售個人銀行卡、手機卡淪為“幫兇”。
法官提示
切勿因“高薪兼職”誘惑向他人出租、出借個人銀行卡、電話卡,發現疑似違法信息應及時向公安或網絡平臺舉報,做到“莫貪小利成幫兇,守法用網保平安”。
法條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吉林省柳河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