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不僅可以到法院,還可以去市政府,一樣的“開庭審理”,更多條條框框的自我規制:從接待、立案、審理到決定,受到多達數百項標準的嚴格限定,而且無需交納任何費用,最快30天就可以告出個結果。
曾經因有“官官相護”之嫌而備受懷疑的行政復議制度,正在山東省淄博市獲得廣泛認可,吸引著越來越多尋求救濟的行政爭議當事人。
近日,淄博市人民政府法制辦主任張志超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介紹,自2013年集中行政復議職權以來,淄博市共受理行政復議案件2783件,受理率達95%。僅僅今年上半年,受理行政復議案件達340件(超過當地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265件),通過調解、和解方式結案的案件107件,占案件審結總數的40.3%,綜合糾錯率達56.2%。
三科四室
從全國范圍來看,就行政復議設置專門的系統的指標體系,標準項多達222個,淄博此舉可謂首創。
“我們以標準化建設工作為抓手,通過從制度化管理向標準化管理的提升,進一步提升行政復議的規范化水平,提高行政復議的權威性和公信力,有助于充分發揮行政復議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作用,將行政復議打造成解決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的主渠道。”張志超說。
2016年9月,淄博在市本級發布實施行政復議標準體系。2017年1月,在全市范圍內全面推行行政復議標準體系,實施工作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市辦將對區縣行政復議標準化建設工作進行專項檢查驗收,并把行政復議標準化建設情況作為年度依法行政考核的重點指標進行專項考核。
這一做法得到了山東省政府法制辦主任孟富強的首肯。2017年6月,山東省政府法制辦決定在全省推廣淄博行政復議標準體系建設經驗。
在厚重到足夠一本書的淄博市行政復議標準體系里,共有行政復議基礎保障標準、行政復議立案標準、行政復議審理標準、行政復議決定標準、行政應訴標準五大支柱體系,下設20個子體系,共計222個標準項。
這些標準覆蓋整個行政復議流程、涉及行政復議所有方面,務求詳盡與具可操作性。可以從中看到對于建設行政復議立案接待窗口的規范,如公布行政復議工作流程圖、行政復議受案范圍、行政復議服務承諾等制度。還可以看到對行政復議辦案場所的規范,如市本級按照“三科四室”的標準,規范建設400余平方米的新辦公場所,根據行政復議辦案需求,設置立案、審理及應訴調解三個科室辦公室及行政復議立案接待室、庭審室、調解室、檔案室等辦案場所,實現立案接待場所和辦公區域相對隔離。配備庭審筆錄同步顯示系統、監控系統、電子資訊臺等設施設備,實現庭審同步錄音錄像,等等。
力推庭審
僅僅在審理環節,就有多達69項標準約束。作為淄博行政復議標準體系五大支柱之一的審理標準體系,下設審理工作標準、庭審工作標準、行政復議委員會工作標準、審理法律文書規范4個子體系。
其中,審理工作標準體系設置了24個標準項;庭審工作標準體系設置了6個標準項;行政復議委員會工作標準體系設置了7個標準項;審理法律文書標準體系設置了32項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在絕大多數城市的行政復議還在進行傳統的書面審理之時,淄博的行政復議正在其標準體系的要求下,與“開庭審理”成為固定搭配。2017年上半年,淄博市公開審理案件140余件,公開審理率達到53%。
根據《淄博市行政復議庭審辦法》,對重大、復雜或者爭議較大的行政復議案件,組織行政復議案件的當事人,通過陳述、舉證、質證、辯論等形式進行開庭審理。
8月9日,記者在臨淄區旁聽了一起行政復議。步入開庭審理的場所,頓有“上法庭”之感:高高懸掛在正中的國徽,正下方三張莊重肅穆的桌椅屬于審理人員,此外還有記錄員與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座席及旁聽席,與法庭陳設幾無區別,這也應了行政復議“準司法”的特質。
案情并不復雜,申請人崔某于今年5月駕駛一輛號牌被遮擋的黑色轎車,被交警攔下,后被處以罰款200元、扣12分、7天拘留。崔某不服,對臨淄交警大隊和臨淄公安分局提起行政復議。
當天上午審理的是對臨淄交警大隊的行政復議。和法院開庭類似,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各自陳述訴求與答辯,就事實和法律適用進行舉證、質證、辯論等。
“理越辯越明”,是這場庭審帶給參與者的最大感受。最初反復強調自己沒錯的崔某,在庭審中慢慢轉變了態度,認識到了自己違法行為的危害性,到后來竟當庭流淚表示后悔:“我知道錯了,我真是不該。”
主審者——臨淄區政府法制辦主任王曉玉說:“行政復議法規定書面審理為主的弊端已經越來越突出,往往不能讓當事人心服口服,并且造成了申請人認為復議機關‘官官相護’的錯誤認識,也不利于律師參與行政復議案件的積極性。力推庭審制,給他們一個‘講理’的平臺,讓當事人贏得明明白白,輸得心服口服,對提高行政復議制度形象,化解社會矛盾,做到‘案結事了’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