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發生工傷,經認定后都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于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同時,對于用人單位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該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三款明確規定,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對于“新發生的費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明確新發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在參加工傷保險后新發生的費用。
(作者:山東省濟寧市汶上縣人社局 夏莉 趙祝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