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法制傳媒網:(劉晨 季從軍)近日,吉林省長白朝鮮族自治縣發生了一起飲酒后死亡的事件,引起社會關注。
事件簡要情況:張某邀請四位老同學一起吃飯,席間都說少喝點酒,大家也同意,于是大家各自隨意喝了點酒,因為都到了五十多歲的年紀,誰也沒有勸酒。酒席結合后,孫某在飯店門外倒地,送醫后不治身亡。
孫某有一兒子,也沒有固定經濟來源,殯葬費用成了問題。幾個同學經與孫某家屬協商,各出一萬元,將孫某安葬。
這件事提醒我們,季節更替,對有心腦血管疾病、心臟病的患者,一定要注意飲食,請客方要關心被請者的身體狀況,被請者也要關注自己的身體,身體不適盡量不要飲酒,以免給對方造成不必要的麻煩,這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
從相關法律規定來看,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過量飲酒會損害身體健康,這是普遍共識,作為成年人都應當預見到。在共同飲酒時,規勸他人飲酒導致其損傷,應當認定其存在過錯。飲酒后,如出現醉酒的同伴,同行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如因同行者的過失而使醉酒者受到傷害,應當認定同行者存在過錯。以上情況,過錯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受害方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能夠預見到過量飲酒的危害而放任損害結果的發生,應負主要責任。2020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也作了相同的規定。(吉林省長白朝鮮族自治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