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燕與小娟、小美和小帥是同學。假期的一天,三人相約聚餐,喝了兩瓶白酒。飯后小娟、小美駕車送小燕回家,將小燕放在小區附近的小路后離開。小燕獨自回到家中睡下。第二天,小燕午睡后發現左側肢體乏力,左上肢不能抬舉,左下肢不能站立,被家人送往醫院,經治療,初步診斷為腦梗死。小燕的丈夫認為,小娟等幾人邀請小燕聚餐,作為小燕相識多年的朋友,在聚餐過程中對于小燕飲酒未盡到勸阻義務,在酒后也未能將其安全送回家中交于家屬照顧,也未通知家屬。小燕因醉酒昏迷不醒,至今未恢復意識,小娟幾人存在一定的過錯,對此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小燕丈夫作為妻子的訴訟代理人,對小娟、小美和小帥提起訴訟。
庭審中,小娟、小美和小帥稱,當天幾人聚會用餐過程十分愉快,而且是小燕提議點酒,幾個人一共喝了兩瓶白酒,但是并沒有勸酒的情況。聚餐結束時,小燕衣著整齊、意識清楚。因小燕家附近路窄,車輛無法進入,且小燕執意要步行回家,所以將小燕送到路口后離開。小燕安全到家后,并未有任何的身體不適,回家后當天晚上三人還通過手機聊天。第二天,小燕的丈夫說小燕生病住院了,三人當晚到醫院看望了小燕,當時小燕意識清醒,并無昏迷。針對以上情況,三被告提交了當日餐廳大廳監控錄像、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三被告認為,他們不存在任何侵犯小燕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的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朋友之間聚餐時有飲酒行為應屬正常情況。目前沒有證據證明當天的飲酒過程中,三被告存在對小燕強勸飲酒、逼迫飲酒、許諾條件飲酒等不當行為。根據當日餐廳大廳監控錄像顯示,小燕等人用餐后離開包廂時,小燕與大廳內的熟人打招呼告別,之后小燕自行走出餐廳,步伐平穩,未見醉酒情況。在此情況下,三被告并未因小燕未醉酒而對其不管不顧,而是由小娟開車將其載回其居住的小區,小燕自行步行安全回家,小燕從離開餐廳到回到家中的過程未發生任何人身危險和損害。因此,應當認定,作為朋友的三被告已在小燕飲酒后盡到了相應的照顧和注意義務。該事件給小燕本人及其家人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和痛苦,令人痛惜,盡管如此,法院難以罔顧事實和法律,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公正作出裁判。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小燕的全部訴訟請求。
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在參加聚餐飲酒時注意自身安全,自行控制飲酒量。共同飲酒者之間也形成了一定的安全保護義務。這包括在飲酒過程中對其他飲酒人負有提醒、勸阻和通知的義務,對醉酒者負有看護、照顧和護送的義務。如果勸酒行為導致他人發生意外,勸酒者可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特別是以下幾種情況:1.強迫性勸酒,如使用“不喝看不起我”等言語要挾、野蠻灌酒等行為。2.明知對方不能飲酒還勸酒,比如對方明確表示了酒精過敏或者服用了藥物不宜喝酒,仍勸酒導致其疾病發作等。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4.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在這些情況下,如果因勸酒導致他人傷亡,勸酒者可能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在此提醒,親友相聚,飲酒助興時務必注意適度,切勿強行勸酒,尤其是對不能飲酒或已過量飲酒的人。如果發現飲酒者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如送醫救治等,以減輕或避免可能的法律后果。(作者:吉林省臨江林區基層法院政治部 崔鵬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