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法制傳媒網:(金艷)吉林省和龍林區基層法院以“公正與效率”為工作主題,堅持能動司法理念,主動延伸職能,實行“判后督促+執前和解”機制,實現執行“前端”的源頭治理。
近日,和龍林區基層法院執行局成功調解了一起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此前,于某通過簽訂借條的方式,向邵某借款5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3個月。后來,于某償還了部分借款和利息。在邵某去世后,于某又與邵某的妻子許某簽訂借條,約定借款31000元,借款期限為6個月。但6個月過后于某未予還款,經多次催收無果后,許某將其訴至我院。雙方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約定于某一次性償還借款本金26000元。
為實質化解矛盾,調解書生效后,審判法官主動聯系于某督促其及時履行還款義務。但隨著雙方約定的支付日期臨近,于某卻沒了動靜。為此,許某向我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收案后,執行干警仔細分析案情,認為被執行人具有一定的履行能力,該案有促成和解的可能。在征得申請執行人許某同意后,執行法官聯合審判法官,對于某進行了約談。
“若你不主動履行義務,我們將會依法對你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執行法官向于某釋明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嚴重后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后其生活受限之處以及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具體后果,于某聽到可能會對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后,沉默了許久。
“在你需要資金的時候,許某他們一家一次性就把錢借給你了,你現在應該想想他們的好,及時把錢還上。”審判法官從情理角度切入,把利弊講透,闡明了及時還款即可減輕法律風險,亦能維系個人信譽。
經過約談,于某認識到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嚴重后果,表示自己現在沒有能力一次性清償債務,但承諾自己會用工資慢慢還。
最終,在執行法官和審判法官的協調下,申請人許某與被執行人于某達成和解協議:于某以自己的工資償還欠款。該案以“終結執行”方式結案。之后,法官將會同步開展執后督促工作,及時回訪和解協議履行的情況,督促于某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還款義務。
“判后督促+執前和解”是和龍林區基層法院為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督促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義務而探索實行的執行工作機制。今后,和龍林區基層法院將進一步引導當事人樹立誠信意識,力促執行工作從“強制付”變為“主動給”。(吉林省和龍林區基層法院執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