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法制傳媒網:(李士學)聚眾斗毆,趁亂將他人佩戴的黃金手鏈奪走。經山東省惠民縣檢察院提起公訴,4月11日,法院以搶奪罪判處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
2024年11月15日晚,朱某等4人在火鍋店吃飯喝酒,鄰桌是牛某、王某等3人。不經意間,朱某與王某搭話并感覺非常投緣,兩桌人便聚在一起喝酒,把酒言歡,相處融洽。
酒過三巡,朱某等4人起身離開準備付賬時,王某稱他請客,說完便轉身去了衛生間。火鍋店老板見朱某等人未付款就離開,便詢問牛某是否代朱某等人結賬。于是,牛某起身追趕朱某等人,質問其為何不結賬。因話不投機,朱某等4人開始毆打牛某,牛某被打倒在地,朱某趁機將牛某戴的黃金手鏈拽下占為己有。火鍋店老板見狀趕忙報警。
經鑒定,黃金手鏈重量為56.38g,價值35876.86元。案發后,朱某認罪認罰,退還手鏈,賠償牛某損失并取得其諒解。
朱某等4人因毆打他人及串通作偽證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處罰,而朱某涉嫌搶奪罪則被追究刑事責任。案件被移送至檢察機關審查起訴后,檢察機關經審查以涉嫌搶奪罪對朱某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采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作出上述判決。(山東省惠民縣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