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綜藝節目《奇葩說》中討論這樣一個話題,你支持推出前任點評APP嗎?該話題引起了廣大網友的熱議,但是他人進行評論時會涉及到對他人個性品德的評價,這種評價往往帶有一定的主觀色彩,此時,一方的表達自由和另外一方的人格權就可能會發生沖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人格權部分獨立成編,民事主體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加大了對人格權的保護力度。如果公然發布未經核實的言論,致使涉及到他人的不實言論廣泛傳播,造成他人社會評價降低,名譽受損,那么這個行為就可能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經法院判決確認侵害他人名譽權的,很有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有的朋友可能會問,如果我說的都是事實,那么還會構成侵權嗎?
這時就可能涉及到我們自然人所享有的另外一個重要權利隱私權了。《民法典》對隱私給出了明確的定義,隱私就是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意為他人所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涉及個人感情的事實,往往可能涉及到一個人不愿意為他人所知曉的私密生活,如果不經其許可對外發布很可能侵害其隱私。
通化縣人民法院提示大家,割舍一段感情,并對前任做出適度評價,是自我情感的宣泄和表達。但是在發表言論過程中要嚴守法律,恪守道德不得隨意捏造歪曲事實,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辭貶損他人名譽,不得泄露他人隱私,個人信息,不得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作者:吉林省通化縣人民法院 孫媛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