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安全為人民,網絡安全靠人民。”今天,我們來聊聊網絡安全這些事兒。
工作、購物、娛樂,互聯網帶來的便利無處不在,網絡支付、網購、辦公等已成為大家生活重要組成部分,然而網絡在給人們提供極大便利的同時,網絡安全問題也如影隨形,為了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讓我們一起來學習必備的網絡安全法律常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16年11月7日通過,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網絡安全法》是我國第一部全面規范網絡空間安全管理方面問題的基礎性法律,是依法治網、化解網絡風險的法律重器。它不僅明確了政府各部門的職責權限,強化了網絡運營者的主體責任,還對我們每一個人都提出了明確要求。
案例1
某平臺發布消息,指出國內某旅游網站安全支付日志存在漏洞,導致大量用戶銀行卡信息泄露。該網站回應稱,這是在技術調試過程中出現了短時漏洞,目前已經進行了修復。據悉,很多消費者陸續向銀卡要求換卡,網站安全漏洞引發一場換卡熱潮。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三條
個人發現網絡運營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雙方的約定收集、使用其個人信息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刪除其個人信息;發現網絡運營者收集、存儲的其個人信息有錯誤的,有權要求網絡運營者予以更正。網絡運營者應當采取措施予以刪除或者更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四十四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
案例2
王某和李某兩人是某快遞公司的快遞員。他們利用工作便利,將快遞單上的客戶姓名、聯系方式、家庭住址等信息保存下來,以每條1元至1.5元不等的價格出售給被告人張某,非法獲利12260元。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李某違反國家規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鑒于二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據此,分別判處王某和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同時,被告人張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二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四十五條
依法負有網絡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必須對在履行職責中知悉的個人信息、隱私和商業秘密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第四十六條
任何個人和組織應該對其使用網絡的行為負責,不得設立用于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不得利用網絡發布涉及實施詐騙,制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信息。
網絡安全問題關系你我他,維護網絡安全,人人都有責任,讓我們守法上網,攜手共建安全、綠色、文明的網絡環境。(作者:吉林省人和龍林區基層法院 韓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