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合同詐騙罪與合同民事糾紛認定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實踐中,審查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產的主觀惡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才構成“合同詐騙罪”,一方面發揮刑法的懲惡揚善作用,另一方面保持刑法的謙抑性進而兼顧保護營商環境。如何認定合同詐騙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本期搜集了人民法院案例庫案例、法信裁判規則、觀點、關聯法條供大家參考。
裁判規則
1.隱瞞房屋被司法查封不能辦理過戶的事實騙取他人購房款數額較大的,構成合同詐騙罪——郭某合同詐騙案
案例要旨:被告人在簽訂、履行房屋買賣合同過程中,隱瞞房屋被司法查封不能辦理過戶的事實,騙取他人購房款且數額較大,用于歸還借款等個人支出,既無履約條件,又無退款能力和行為,且更換手機號碼后潛逃外地,應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2.一房多賣各行為中如何認定非法占有目的——賈某合同詐騙案
案例要旨:對于“一房多賣”型案件,應當綜合事件起因、行為人履行能力、交易情況等情節,綜合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非法占有目的。行為人故意隱瞞房屋已經出售的事實,仍與多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騙取他人購房款的,可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對于第一次出售房屋行為,要結合其是否采用欺騙手段、是否提前預謀一房多賣、實際履行能力等,審慎認定非法占有目的。
審理法院: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3.在經營活動中,如不能排除當事人違約抗辯理由的正當性,則不能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李某勝合同詐騙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使用真實身份簽訂合同,客觀上具備履約能力,并有積極履行合同的行為,雖未全額支付貨款但不能排除其抗辯理由的正當性,也不存在揮霍、隱匿財產等情形的,不能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審理法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4.欺騙行為對合同履行不產生根本影響的,不構成合同詐騙罪——黃某某、周某、袁某某合同詐騙案
案例要旨:(1)鑒定意見并非當然具備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效力,能否作為定案的根據,應當審查其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根據在案證據加以綜合判斷,不能不加甄別、盲目采信。(2)對于建設工程這種連續履行的合同中出現的欺詐行為,應從合同履行的整體情況進行綜合判斷,對合同最終適當、全面履行不存在根本、全面影響的,可通過協商或其他途徑解決,一般不應作為刑事犯罪處理。
審理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5.欺詐借款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王某某合同詐騙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區分民事欺詐與合同詐騙的關鍵。對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判斷,需要綜合全案情況進行推斷,不能僅以行為人實施了某一行為而簡單地推導出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結合行為人的履約能力、履約行為、對取得財物的處置情況、合同未履行原因及事后態度等情況,加以綜合評判。如果行為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存在欺騙行為,但是其在簽訂合同時具有履約的現實可能性或者期待可能性,且積極創造條件履行合同,后續未履約有一定客觀原因,事后又積極承擔義務、采取補救措施,主動彌補對方損失,一般不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審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6.合同詐騙案件中非法占有目的之認定——楊某強合同詐騙案
案例要旨:評價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考量:(1)有無欺詐行為。若未實施欺詐行為,則無必要再去追究其非法占有的目的。若實施了欺詐行為,則還需考察該行為是否在簽訂、履行合同中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從而區分于一般民事欺詐行為。
(2)有無履約能力。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履行能力是合同目的得以實現的保障和前提,也是區分合同詐騙罪和民事欺詐的關鍵。審查時需注意綜合考慮合同的磋商階段、簽訂階段、履行階段行為人是否具有履約能力,應注意避免將訂立合同時或者履約初期具有履約能力,但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意外而導致難以實現合同約定或者必須延期履行的情況認定為無履約能力。
(3)有無履約行為及違約的真實原因。合同實際履行是實現合同目的的應有之義,也是考察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要素,在判斷上應注意以下兩個方面:一是行為人有無履約的誠意及履約的程度,注意將行為人有履約能力而不履行與行為人已經盡力履行,但未履行到位區分開來;二是不能履約是否系不可抗力或者對方不愿意接受替代方案等客觀原因造成。
(4)行為人收款后不予返還的原因、事后雙方行為表現等有關客觀事實,并全面評價行為人的整體行為。若行為人收款后無逃匿、揮霍、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等行為,而是將收取的錢款用于歸還其他正常債務或者其他合法經營等正當用途的,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應特別慎重。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7.融資行為中簽訂合同并收取對方的保證金后挪作他用時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高某華等合同詐騙案
案例要旨:融資行為是判斷被告人履約意愿的重要方面,當被告人的融資行為的證據有限且真假未辨時,應當綜合合同簽訂的背景、被告人為生產經營作出的努力、錢款的去向、用途等方面來判斷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不能簡單地認為簽訂合同并收取對方的保證金后挪作他用時就一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從被告人客觀上有欺騙行為而直接得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結論。對于民事活動中,雖有一定的欺騙行為,但不影響被害人通過民事途徑進行救濟的,不宜輕易認定構成合同詐騙罪。
審理法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8.合同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三看”要素審查法——陸某合同詐騙案
案例要旨:合同詐騙罪中被告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可采取“三看”要素審查法,亦即一看履約能力,二看履約行為,三看事后態度。被告人缺乏履約能力,亦無實際履約行為,事后又無承擔違約責任的表現,應認定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
司法觀點
“一房二賣”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還是屬于民事欺詐,一是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二是刑民界定應當遵循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在房屋交易市場中時常出現“一房二賣”行為,也就是房屋所有人將同一套房屋先后出賣給不同的買受人,該行為有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也有可能僅構成民事欺詐行為。在司法實踐中,準確界定“一房二賣”行為的刑民問題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判斷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合同詐騙罪要求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具有犯罪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實務中應通過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判定其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故意。首先,行為人實施“一房二賣”的具體情由是推斷其是否具有非法故意的重要線索,若其將同一套房產出售給多個買受人的原因僅在于獲取更多房款,且在獲取購房款過程中未采取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手段,而最終未能完成房產的交付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則應當在情由上否定行為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其次,還可通過行為人是否具有交房的意愿、行為以及能力等,作為判斷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據。若能證明行為人已經交房,或者事實上具有交房的能力及意愿,則也不宜認定其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最后,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人,在意識到其有可能無法履行合同約定時,不應具有逃避責任的表現,而是應當與合同相對人聯系,取得對方的諒解,并盡量采取措施降低對方的損失;但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行為人則完全不具有上述表現。
(2)刑民界定應當遵循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刑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打擊犯罪,對于任何刑民交叉的案件來說,在對行為人進行定罪量刑的過程中,均應當充分遵循謙抑性原則,即只有在該規范確屬必不可少,沒有可以代替刑罰的其他適當方法存在的條件下,才能將某種違反法律秩序的行為設定成犯罪行為。也就是說,在適用其他部門法可以解決糾紛的情況下,對于公共利益、集體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未造成損害時,應當盡量避免適用刑法。對于“一房二賣”的行為來說,若行為人實施該行為確實是由于客觀原因導致的,其主觀上非法占有的故意也難以成立的,通常不應認定為構成犯罪。
——摘自《法律家》實踐教學編委會主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裁判精要與規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10月出版,第418-419頁。
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正)》
第一條 同一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因不同的法律事實,分別涉及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嫌疑的,經濟糾紛案件和經濟犯罪嫌疑案件應當分開審理。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并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查,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并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并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法發〔2021〕21號)
(六)合同詐騙罪
1.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合同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合同詐騙罪的,根據詐騙手段、犯罪數額、損失數額、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合同詐騙罪的,綜合考慮詐騙手段、犯罪數額、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作者:山東省商河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