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城鄉經濟建設的需要,大量農村土地被征收,隨之產生的糾紛也愈發普遍。近日,新疆木壘縣法院就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李某與李某某兄妹共6人,其父母在二輪土地承包時,以家庭為單位承包了土地37.6畝,當時其戶籍下共有4人(包括李某父母、大伯及妹妹)。2004年至2010年,李某的父母、大伯相繼去世。其名下的土地一直承包于大兒媳陳某耕種,2014年至2016年期間經木壘縣政府決定征收李某某的父親名下12.8畝土地,按照征收補償政策,李某某代其妹妹領取了土地征收補償款36萬余元。李某某的哥哥姐姐們認為該36萬余元補償款屬于父母的遺產,自己有權繼承,應當每人分得其中的六分之一。因該土地補償款的分配產生糾紛,后訴至本法院。
土地補償費,是國家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補償給村集體的,村集體又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給喪失承包地的承包農戶家庭,用于失去耕地農戶的損失補償及安置,而依照法律規定,從死亡之日起及喪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作為承包方的一戶還存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就不發生消滅,由該戶中的其他家庭成員根據承包合同繼續承包,本案中,二輪土地承包時該戶下共有4人,李某某的父母、大伯三人均死亡,故應當有其妹妹根據承包合同繼續承包,但因此本案訴爭的征地補償款依法不屬于李某父母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不屬于遺產范圍,不能依照繼承法進行繼承。
當親情遭遇利益,雖然法律規定明確,但是面對親人之間的糾紛,調解是化解矛盾的最佳途徑。該案承辦法官在開庭結束后召集雙方當事人反復進行調解工作,為大家講解法律規定,講述家庭美德,講述親情的可貴,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協議,雙方當事人均滿意而歸。(作者:新疆木壘縣人民法院 趙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