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小云和小武經人介紹相識。同年10月,雙方舉辦訂婚儀式,次年2月份,雙方舉辦結婚儀式。籌備婚禮期間,小武向小云給付彩禮二十余萬,購買三金及添置家具家電支出數萬元。舉辦婚禮后,雙方發生矛盾,一直未登記結婚。因雙方無法協商達成一致,小武遂一紙訴狀將小云告上法庭,要求小云返還彩禮及各項花費近40萬元。
承辦法官受理案件后,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奈何雙方分歧太大、情緒激烈,調解未果。在第一次庭審中,雙方開始一項一項對賬,大到彩禮、三金、過禮費、改口費,小到床架、床墊、窗簾、空調、麻將桌、斗柜、晾衣架、地毯、鉆戒、護膚品……曾經滿懷對未來美好生活憧憬置辦的點點滴滴,竟都成為了雙方和平分手的羈絆和相互指責的利器。承辦法官耐心引導當事人算好“經濟賬”,然而就彩禮的定性、金額及是否返還的問題,雙方分歧太大。承辦法官問起雙方產生矛盾的原因時,小云聲淚俱下控訴小武回避家庭責任、存在欺瞞行為,小武則一再保持沉默,直至庭審結束,雙方依舊難以化解“怨氣”。
庭審后,承辦法官邀請院中的兩位調解能手,幫忙進行調解。在調解室內,小云和小武的親屬依舊是激烈爭執,眼看調解工作再次瀕臨失敗,調解法官開始背對背調解。女法官做女方的工作,開導她的情緒,釋明法律規定,引導小云理智對待爭議。男法官做男方的工作,從雙方的感情及男方的格局和胸懷切入,勸說男方適當降低主張金額。經過長達四小時的勸說,雙方終于就彩禮金額及返還形式達成一致。當天,小云將三金、彩禮及男方添置的家具返還給小武,并以一紙調解協議,圓滿地結束了這場拉扯數月的糾紛。
本案屬于婚約財產糾紛,案涉財產通常指向的是以婚約或結婚目的,按照習俗給付的財物,包括現金、貴重物品及第三人贈與財產等。婚約財產屬于附解除條件的贈與,若條件未成就(如未登記結婚或未共同生活),贈與人有權要求返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之規定,返還婚約財產的法定情形主要有:(一)未辦理結婚登記(原則上應返還,但需結合共同生活時間確定返還比例);(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登記結婚后雙方因各種原因沒有共同生活,如因工作原因長期異地等);(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家庭經濟狀況嚴重惡化,甚至難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離婚時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一)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二)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三)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作者:吉林省臨江林區基層法院政治部 崔鵬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