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發現,自己家窗戶被鄰居圈入其院落中,遂起訴至法院,要求鄰居將自家窗戶外的圍欄拆除。
王先生與李女士是一層對門鄰居,王先生住在東側101室,李女士住西側102室。王先生家陽臺外即房屋南側有一處小院,該小院圍欄將李女士家南側臥室的窗戶圈入其中。李女士認為王先生家的小院將其臥室窗戶圈占,侵犯了其隱私權,兩人多次協商未果,李女士將王先生訴至法院,要求王先生拆除圈占的102室建筑物南側的小院圍欄并賠償損失。
庭審中,王先生主張其房屋外小院為開發商贈送,他從前任房主處購買房屋就包含院落,并非自行建設,并提交了前任房主出具的院子使用權和使用范圍的說明。王先生認為自己不存在侵犯李女士隱私權等侵權行為,不同意拆除圍欄。
法院經審理認為,101房屋南側圍欄將102房屋南側窗戶包圍其中,自院落中可以通過窗戶看到102房屋內情形,對李女士正常使用102房屋必然造成影響,侵犯了相鄰權。王先生雖主張院落非其建設,但王先生作為院落的實際使用人,對院落負有管理責任。李女士要求王先生拆除102房屋外院落圍欄,恢復公共綠地原狀,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對此予以支持。王先生辯稱院落為開發商贈送,經查,院落并不在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專屬面積內,該院落性質上仍應為公共綠地,開發商亦無處置權利。爭議院落無論是王先生建設還是王先生從前任房主、開發商處原始取得,均不影響該院落無規劃審批手續的事實。考慮雙方比鄰而居,王先生使用的院落尚未對李女士造成實質性損害,法院對李女士主張的損害賠償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王先生拆除102室南側圍欄,恢復公共綠地原狀。(作者:吉林省臨江林區基層法院政治部 崔鵬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