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謝某的商店被盜,丟失香煙、飲料及現金共計16000元。犯罪嫌疑人庫某被公安機關抓獲,但失盜財務及現金未能追回。在檢察機關以盜竊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后,謝某能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嗎?
《中國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很多當事人認為只要受害人的人身、財產遭受了人身、財產損失,就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實不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的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法條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條件作出了明確規定。由此可見,附帶民事訴訟僅適用于兩種情況:1、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2、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解某財物被盜竊未能被追回,該損失不屬于上述兩種情況,故謝某不能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等于就無法維護自己的利益。因此,謝某還可以依據該法條的規定另行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作者:尹業紅 秦劍鋒(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于田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