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某與陳某某均系木壘縣新戶鎮三畦村一組村民。1996年6月26日,王某某取得木壘縣人民政府頒發的集體土地使用證,但該使用證上未明確載明房屋四至情況,證上只載明:土地使用者王某某,地址三畦村一組,用地面積540平方米,四至東邊圍墻、南邊圍墻、西邊圍墻、北邊房子后墻一米。2009年8月13日,陳某某從王某某的父親處購買了訴爭宅院,并于同年10月31日付清全款,同年12月搬至訴爭宅院居住至今。2015年2月5日,陳某某就訴爭宅院取得木壘縣人民政府頒發的集體土地使用證,該土地使用證上載明:土地使用權人陳某某,座落木壘縣新戶鄉三畦村一組X號,使用權面積1320.8平方米,四至東邊巷道、南邊巷道、西邊李某某、北邊巷道。后雙方對訴爭宅院,即三畦村一組X號院落的權屬發生爭議,王某某認為,陳某某當初買的是其父親的房屋,該房屋在訴爭宅院的后邊,而雙方爭議的宅院是因陳某某當時要重修所買房屋而無處居住時,其父親讓陳某某臨時居住的,現陳某某卻非法侵占不予退還。陳某某認為,訴爭的房屋是其所買的,且取得政府頒發的集體土地使用證,因此,陳某某對訴爭宅院是合法取得,不是違法侵占。因無法協商,王某某遂訴至法院,要求陳某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返還所侵占的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房屋。
【分歧】
關于王某某能否要求陳某某返還所侵占的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房屋,審理過程中形成了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某與陳某某之間的爭議實質是土地使用權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應由訴爭宅基地所在地的鄉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故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管轄范圍,應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第二種意見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王某某訴稱陳某某侵權,要求陳某某返還侵占王某某的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房屋,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實被告有侵權的事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應當判決駁回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王某某要求陳某某返還侵占王某某的宅基地及宅基地上的房屋,首先應確認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屬,而對訴爭宅基地王某某、陳某某雙方均持有木壘縣人民政府所頒發的集體土地使用證,故王某某與陳某某之間的爭議實質是土地使用權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的規定,本案爭議的宅基地使用權因權屬不明,應由訴爭宅基地所在地的鄉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故本案因侵權糾紛引發的宅基地權屬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管轄范圍,應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作者:新疆木壘縣人民法院 郭疆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