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湘潭有朋友向筆者電話咨詢有關遺囑的事情,她一再地詢問遺囑是不是一定要進行公證才具有法律效力?她殊不知,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之后,對于原來效力較高的公證遺囑,不再具有高于其他遺囑的效力。
《民法典》時代,律師告訴你遺囑新規,趕緊收藏
《民法典》到底有哪些新變化,聽律師一一道來吧!
擴大了法定繼承人的范圍,遺產范圍涵蓋更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在被繼承人無法定繼承人的情況下,擴大了代為繼承的范圍,對于照顧鰥寡孤獨老人的侄甥,法律也賦予了他們法定的繼承權利,在延伸孝德范圍的同時,被繼承人的財產也可以在家族親人之間得到傳承,避免因出現沒有法定繼承人情形下遺產收歸國有,更大程度地保障權利人的私有財產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原《繼承法》遺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等。此次《民法典》繼承編則刪除了這一列舉式規定,在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中使用概括的方式規定,據此,遺產的范圍將網絡財產、虛擬貨幣等新型財產類型均予以涵蓋。
增加了“打印遺囑”和“錄音錄像遺囑”兩種形式
《民法典》在保留了原繼承法的5種遺囑方式,即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同時,還新增兩種法定遺囑形式,即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并對兩種遺囑的法定形式要件予以了明確規定。使遺囑人選擇訂立遺囑的方式更加多樣、便捷、自由,也能使遺產分配符合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愿,保護繼承人的相關權利不受損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法律雖然新增了這兩種新的遺囑形式,湖南君杰律師事務所許小軍律師提醒您,一定要對這兩種新增的遺囑形式的構成要件熟悉,請注意:
1、在形式上,這兩種遺囑形式都需要兩名或者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在場,打印遺囑的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錄音遺囑最好把遺囑內容展示在錄音錄像中,根據以往判例,最好由遺囑人口述或由見證人口述后遺囑人明確認可,遺囑人、見證人在錄音錄像中露出完整清晰的正臉并報出名字;錄音錄像中需明確錄制時間,比如展示今日報紙日期、新聞臺日期等。
2、對見證人的要求,見證人必須有見證能力、且見證人必須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以及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以外的其他人。
3、在內容上,遺囑必須是被繼承人對其生前取得的合法財產的處分,并且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刪除了公證遺囑的優先條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規定: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即被繼承人可以隨時按照自己的意愿變更遺囑而無需經過嚴格的公證程序。當然從另一方面說,遺囑變更自由也增加了遺囑的不確定性,容易引發遺囑相關糾紛。
新增繼承權喪失的規定,并增加寬宥制度,給被繼承人改過的機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對原來繼承法喪失繼承權的幾種情形作出了修改,由原來的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增加了“隱匿”二字。另外明確了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繼承人設立、變更或撤回遺囑的,也屬于喪失繼承權的情形。
繼承人即使出現了喪失繼承權的情形,但是經過悔改、通過被繼承人的原諒使得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尊重了被繼承人的意志,保障了其對自身財產分配的權利。
新增了遺產管理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至一千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用5個條文規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及相關規則,具體包括遺產管理人的選任、遺產管理人的指定、遺產管理人的職責范圍,以及遺產管理人沒有盡職盡責造成損害的賠償責任等,填補了現行立法在遺產管理人制度規定上的欠缺,增強了繼承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使遺產的范圍及分配更加科學、專業,同時確保了遺產能得到妥善管理和順利分割,亦大大維護了繼承人、債權人的利益,減少和避免了不必要的糾紛。
完善遺贈扶養協議制度,適當擴大扶養人的范圍
尊重了老年人自己選擇扶養人的意愿,更有利于保護老年人的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定: 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許小軍律師建議:
●□實踐中,出現過遺囑人用“我走后”或者“我不在后”等詞語,但是法律上這兩個說法并不必然代表“死亡”而導致遺囑無效;
●□也曾有使用“我死后,位于某地房產歸我大兒子居住”而導致遺囑的字面意思變成了將居住權留給自己大兒子的情況;
●□自行處置夫妻共有房產的,遺囑部分無效,必須處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財產;
●□作為專業法律文書,訂立遺囑時建議聽取專業人員意見或者聘請法律專業人員進行起草。(文/湖南君杰律師事務所許小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