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法制傳媒網:(謝玲玲 魏粲)你以為沒動手就不算犯罪?朋友作案后的“有福同享”,也會讓你淪為共犯,今天這起真實案例,給所有人敲敲警鐘!
案情簡介:
2023年11月,楊某與張某在朋友王某家借宿。深夜,張某趁大家熟睡之際,偷偷潛入王某臥室,偷走其價值7569.20元的黃金首飾。事后,張某向楊某講述盜竊的事,楊某得知后不僅未勸阻,反而兩眼放光:“快想想怎么賣了換錢!”兩人一拍即合,次日便將首飾以3600元低價變賣,隨后便將贓款揮霍而空。2024年9月,張某再次作案,在醫院附近盜走鐘某價值373.3元的白色手機,楊某明知手機是贓物,還美滋滋地用了起來,直到警察找上門,二人才慌了神。案發后被害人的損失已相繼追回。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兩次實施盜竊行為,數額已達刑事立案標準,已另案處理。楊某雖未直接盜竊,但參與銷贓、分贓,且明知手機為盜竊所得仍使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三百一十二條,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鑒于楊某在庭審中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判處被告人楊某犯掩飾、隱瞞非法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官提醒:這3條“紅線”,千萬別踩!
·別當“沉默的幫兇”:發現朋友違法,要及時勸阻或報警,參與策劃、銷贓,使用贓物,均可能構成犯罪;
·莫因貪小失大:來路不明的低價商品、無憑證貴重物品,極有可能是贓物,買二手手機、黃金等貴重物品時,務必索要正規憑證,避免“引火燒身”;
·切勿心存僥幸:“就一次”“錢不多”不是免罰理由,法律規定,2年內盜竊3次,無論金額多少都判刑;
法律不是玩笑,紅線不容試探!請廣大群眾以案為鑒,知法于心、守法于行。若遇違法犯罪,請及時向公安機關舉報,共同守護社會法治秩序。(新疆喀什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