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兵去外地辦事,不幸行李被竊賊盜走,除了隨身物品之外身上只有幾十塊錢,連返回的機票都不夠。
兵兵無奈之下找到了其住宿酒店的老板周周,欲將自己隨身攜帶的勞力士手表、脖子上戴的愛馬仕項鏈質押給周周,請周周先借給自己10萬,待辦完事,一回就拿錢來取走質押的東西。
周周答應了,但是要求兵兵必須與自己訂立書面的質押合同,否則就作罷。
那么,設立質權必須要簽訂書面合同嗎?
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據此,兵兵質押必須與周周簽訂書面質押合同。同時根據該條款第二款的規定,在兵兵與周周簽訂合同時需要注意是否符合其條件,以確保約定明確,不會產生糾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條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吉林省琿春林區基層法院 曹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