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法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定,這三種情況可以退還彩禮:
第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這種情況,男女雙方可能只是辦了酒席,但是沒到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分手的話是可以要求退還彩禮。
第二、領了結婚證但沒有共同生活。這種情況雖然說雙方已經是夫妻了,但是男女雙方并沒有同吃同住在一起,在離婚的時候也是可以要求退還彩禮的。
第三、婚前給彩禮導致男方家庭生活困難的。有些地方的彩禮可能動輒十幾萬或者幾十萬,對于家庭比較困難的或則家庭情況一般的,在支付了彩禮后可能就會負債累累,這樣的情況離婚的話也是可以要求返還彩禮。一起來了解!(湖南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