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法制傳媒網:我國大力提倡節能減排,節約用電,可是有一些不法商家為了節約成本,在省電這一塊動起了歪腦筋。節能省電有很多方式,但是如果打著“節能”的旗號,非法改裝電表,以這種“技術改造”達到減少電費的目的,那就不是省電那么簡單了,而是赤裸裸的盜竊行為!
案例回顧
2020年4月,馬某經營的烤肉店生意慘淡,此時,一位顧客告訴馬某:“我有一種儀器,裝在你的電表上可以讓你少交不少電費!”馬某在內心打了一番小算盤:“少交點電費,減少成本,到手的錢不就更多了嗎?”經過思考,馬某沒有抵擋住金錢的誘惑,同意該顧客在其使用的電表上安裝儀器。時間一天天過去,馬某發現自己每月的電費確實省下了不少,卻不知道自己也在犯罪的深淵越墜越深。2021年4月,當地公安局接到馬某竊電的線索,隨即進行核查,經核查發現,馬某的竊電電量共計8602千瓦時,竊電電費5千余元。
一、偷電行為是否觸犯刑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偷電行為的處罰如下:
第七十一條: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盜竊電力設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電力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對此做了規定:第一條第三款規定“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盜竊的公司財物,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可見,對于偷電行為的處罰,一般來說是由電力部門責令盜竊電能者停止其違法偷電的行為,并向盜竊電能者依法追繳盜竊電能的電費,并向其罰款,如果盜竊電能的行為情節十分嚴重,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則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偷電處罰標準應如何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盜竊電能,尚未構成犯罪的,由電力管理部門或供電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七十一條、國務院頒布的《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工業部頒發的《供用電監督管理辦法》、《供電營業規則》的有關規定處罰。
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處五以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予以處罰
三、供電企業如何計算竊電量和竊電金額?
根據電力法規定:供電企業對查獲的竊電者,應予制止并可當場中止供電。竊電者應按所竊電量補交電費并承擔補交電費三倍的違約使用電費。拒絕承擔竊電責任的,供電企業應報請電力管理部門依法處理。竊電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供電企業應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其中,有關竊電量和竊電金額應按下列方法確定:
1、在供電企業的供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的,所竊電量按私接設備額定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乘以實際使用時間計算確定。
2、竊電時間和竊電容量無法查明時,可參照以下方法確定:
(1)按同屬性單位正常用電的單位產品耗電量和竊電單位的產品產量相乘計算用電量,加上其他輔助用電量后與抄見電量對比的差額;
(2)在總表上竊電、按分表電量及正常損耗之和與總表抄見電量的差額計算;
(3)按歷史上正常月份用電量與竊電后抄見電量的差額,并根據實際用電變化情況確定。
3、采用以上方法難以確定時,所竊電量按計費電能表標定電流值(對裝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電流值)所指的容量(千伏安視同千瓦)乘以竊用的時間計算確定。
4、竊電金額=竊電量X(物價部門核定的電力銷售價格+國家和省政策規定隨電量收取的各類合法費用)。
“竊電行為”是一種極其惡劣的行為,采用連接外線等存在安全隱患的方式逃避記電表的記錄,不僅對自身和他人的安全有極大隱患,更是有違公民道德。每個公民都應嚴守道德底線,切忌因貪小便宜而觸碰法律的紅線。(吉林省敦化林區基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