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高消費是法院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被執行人采取的一項信用懲戒措施,旨在防止其通過高消費行為逃避債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包括自然人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等相關人員)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交通工具類:乘坐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限制選擇此類相對舒適、價格較高的出行方式,促使被執行人優先考慮普通交通工具。
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旨在限制被執行人使用較為高級的鐵路客運服務。
生活娛樂類: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這些場所的消費通常較高,限制在此類場所消費可有效約束被執行人的開支。
旅游、度假:旅游度假屬于非必要的消費活動,限制該行為可避免被執行人將資金用于休閑娛樂而非履行債務。
不動產及租賃類: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不動產的購置和大規模裝修涉及高額資金,限制此類行為可防止被執行人轉移財產或進行不必要的高消費。
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限制租賃高檔辦公場所,避免被執行人在辦公場地方面過度消費,引導其合理控制成本以履行債務。
車輛購置類: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如果車輛并非用于被執行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則屬于非必要消費,會受到限制。
教育支出類: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限制被執行人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旨在防止其通過為子女支付高額學費的方式轉移資產。
保險理財類: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購買高額保險理財產品屬于資金相對較大的支出,限制此類行為可防止被執行人隱匿資產。
違反限制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法院可以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被執行人予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其刑事責任。
作者:吉林省琿春林區基層法院 苗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