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法制傳媒網:(姜美辰)民以食為天,病以藥為先。藥品安全是與民生息息相關的大事,是公眾健康生活的根本保障,危害藥品安全犯罪嚴重破壞國家藥品監督管理秩序,損害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吉林省柳河縣人民法院始終秉持零姑息、零容忍的態度,堅決依法從嚴打擊懲治此類案件。
案情簡介:
2017年至2024年,被告人王某明知“新風濕壯骨散膠囊”為假藥,為牟取利益,先后在其經營的柳河縣某藥房內,采取隱蔽手段對外銷售。經統計,王某以每瓶15元至35元的價格對外銷售“新風濕壯骨散膠囊”約13萬元,非法獲利近3萬元。經檢測,此藥物中含有吡羅昔康、布洛芬、對乙酰氨基酚、萘普生、吲哚美辛等非中藥“有效成分”。經鑒定,“新風濕壯骨散膠囊”藥品為假藥。后在王某家中及其藥房內扣押451瓶“新風濕壯骨散膠囊”,預計銷售可得1.6萬元。
案發后,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經法院審理,以銷售假藥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七萬元,同時追繳被告人王某違法所得。
法官提醒
犯罪分子利用部分患者飽受疾病困擾、盲目輕信特效藥、偏方等心理,通過非法生產、虛假宣傳等手段制售假藥,給群眾用藥安全帶來重大風險。在此提醒廣大消費者,看病購藥務必認準正規渠道,購買藥品認準“國藥準字”,詳細查看藥品的批準文號、生產批號、有效期等信息,切忌“病急亂投醫”、切勿輕信地攤、網絡上所謂的祖傳秘方等“三無”產品。如果發現可能涉及銷售假藥的,請及時向相關部門舉報。同時,作為生產經營者,一定要誠信、合法經營,決不能為了蠅頭小利鋌而走險,將群眾安全置之不顧,最終走向違法犯罪道路。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吉林省柳河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