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圖小利,
僥幸心理,
提供幾張銀行卡就有“好處費”,
幫忙取取現、刷下臉就能輕松賺錢,
請注意!
這種行為可能導致你墜入犯罪深淵!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被告人李某、程某、洪某三人明知他人銀行卡內的資金來源可能是犯罪所得,為獲取非法利益,根據“上級”的安排,前往某地的酒店尋找卡主劉某,將轉入到劉某銀行卡內的錢轉移走,經查,共計轉移資金80萬余元,此次轉移涉及被害人的被詐騙資金32萬余元。事后李某獲利800元,程某獲利800元,洪某獲利500元。
法院認為,案件中被告人李某、程某、洪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幫助轉賬,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最終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被告人洪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官說法
網絡詐騙案件屢見不鮮,大量的詐騙資金由犯罪分子通過熟人幫忙、利誘等方式,拉攏組織成員或利誘群眾為其接收、轉移、隱匿違法犯罪所得資金,許多人雖隱約清楚背后有貓膩,但在利益誘惑下,不惜鋌而走險,觸碰法律的紅線。買賣、出借、出租支付寶、銀行卡、微信、電話卡、個人身份信息等違法行為,不僅會對自己或者他人的財產安全帶來嚴重隱患,更有可能成為網絡犯罪分子的幫兇,讓自己跌入違法犯罪的深淵。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作者:吉林省汪清林區基層法院刑事審判團隊 張嚴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