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法制傳媒網:(趙娜)在日常生活中,家庭矛盾時有發生,多數能通過溝通與協商妥善化解。然而近日,吉林省柳河縣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卻因當事人一時沖動,讓家庭矛盾演變成了違法犯罪行為。
案情回顧
2025年1月24日16時許,被告人李某在王某(系李某前夫)家房前,因與賀某(系王某母親)發生口角,被王某拉進院內產生肢體沖突。后王某與賀某返回賀某家中,李某則進入王某家房屋內,為泄憤使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將臥室內廢舊紙殼點燃,造成房屋及室內物品部分被燒毀、房屋墻壁多處被煙熏、多處窗戶破損的結果。案發后,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全面梳理案情,并對被告人進行釋法明理,被告人李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跟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諒解協議。
法官提醒
此案看似是家庭矛盾激化,實則是法律意識淡薄釀成的悲劇。情緒沖動不是違法的擋箭牌,離婚糾紛應通過訴訟、調解等合法途徑解決。放火行為危害公共安全,發生火災后果將不堪設想,任何以“泄私憤”為由的極端行為都將面臨法律嚴懲。家事糾紛有法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規定了離婚后財產處理規則,切莫讓舊恩怨毀掉新生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吉林省柳河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