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法制傳媒網:(李征光)男女雙方分手后,因彩禮問題發生糾紛,如果雙方就退還彩禮達成了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近日,河南省新蔡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因訴前原告李某與被告賈某就退還彩禮事宜達成了協議,且女方已按照該協議全部履行,本院依法駁回了原告李某的訴訟請求。
李某和賈某經媒人介紹相識,2018年農歷7月2日在媒人的安排下見面、相家,李某給賈某見面禮及相家款14000元,后經媒人的手又給賈某彩禮款60000元。2018年農歷8月26日雙方按照農村習俗典禮同居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典禮當日,李某又給被告上、下車錢660元、880元。2019年農歷1月2日賈某與李某分手,賈某便離開李某家回到娘家生活,為此,原告起訴要求被告退還彩禮款59920元。
賈某則稱,接收原告的彩禮是事實,但雙方分手后,已經就退還彩禮事宜達成協議,并約定:“賈某退還李某彩禮40000元及三金;雙方解除婚約關系,李某不得在向賈某提出任何要求,也不得再糾纏賈某及家人。”并且賈某已經按照協議退還了40000元及三金,故不應再退還李某彩禮。
本院經審理后認為:國家提倡婚姻自由,禁止買賣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也尊重當地公序良俗。以結婚為目的按照習俗給付對方的財物應當認定為彩禮,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在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但本案中,原告與被告賈蘭群分手后經協商已經就退還彩禮事宜達成了協議,且該協議的內容不違反法律的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賈某已按照協議的約定退還了原告李某彩禮款40000元及三金,原告李某也應當遵從該約定不得再向被告提任何要求,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河南新蔡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