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現實中,如果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不批準逮捕,偵查機關如何救濟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作出了規定,但對于受害人不服該如何救濟呢?這是一個棘手的問題,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賦予受害人在這一環節的具體權利,導致很多的受害人遇到這樣的問題不知所措。
【案情】:
2020年9月23日,肇事車司機湯某駕駛車輛在途經市區某路段時,因為下雨沒有謹慎駕車,加之車速過快,將行人謝某某撞倒在地,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過交警大隊的事故認定,湯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謝某某負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
可當偵查機關把案件偵查完依法向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時,檢察院卻不予批準逮捕,謝某某家屬得知后對此非常不滿,也不能理解,今日特向筆者進行了咨詢:該如何救濟?
駕車撞死人沒有被檢方批準逮捕,死者家屬不服該如何救濟
【建議】:
雖然刑事訴訟法對于受害人遇到這樣的情況沒有明確的救濟途徑,但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還是可以找到救濟途徑。湖南君杰律師事務所許小軍律師解析說,對于檢察院不批捕的,若受害人不服,可到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進行申訴;受害人也可以通過上訪解決。
向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進行申訴
《人民檢察院復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管轄下列刑事申訴:(一)不服人民檢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準逮捕決定的申訴;(二)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申訴;(三)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的申訴;(四)不服人民檢察院其他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五)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本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七條 :“對不服人民檢察院下列處理決定的申訴,不屬于刑事申訴檢察部門管轄,應當分別由人民檢察院相關職能部門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等規定辦理:(一)不服人民檢察院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而作出的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二)不服人民檢察院因雖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但是不可能判處犯罪嫌疑人徒刑以上刑罰,或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但是不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作出的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三)不服人民檢察院因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是懷孕、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或者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撫養人而作出的不批準逮捕決定的;(四)不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立案決定的;(五)不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六)不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查封、扣押、凍結涉案款物決定的;(七)不服人民檢察院對上述決定作出的復議、復核、復查決定的。
該規定實際上給予了被害人對不批準逮捕決定的申訴權。
向公安機關申請向同級檢察院申請復議或者向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請復核
如果受害人認為檢察院的不批準逮捕決定錯誤,可以申請公安機關向同級檢察院申請復議或者向向上一級檢察院申請復核。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向公安機關提供能證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新線索
如果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理由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害人可以積極向公安機關提供新的線索或者證據,以幫助公安機關收集到更充分的證據。公安機關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34條之規定,經過補充偵查,認為案件符合逮捕條件,可再次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
向檢察機關紀檢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監察委控告
隨著監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目前,在全國范圍內已經實現了派駐紀檢監察,檢察機關的工作人員也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因此也是監察委的工作對象。(文/湖南君杰律師事務所許小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