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修某駕駛車輛倒車時與徐某駕駛的出租車(車主系倪某)發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倪某車輛屬于營運車,車輛維修期間產生停運損失,故倪某將修某及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停運損失費。
判決結果:修某賠償倪某停運損失共計600元。
這是為什么呢?明明交了保險,為什么保險公司不賠償?
答案在這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而保險責任的承擔需要依照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保險合同內容來確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及《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均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訊或網絡中斷、電壓變化、數據丟失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此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及《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的責任免除部分均為加粗字體,投保單上亦有投保人聲明,且投保人已在保單上簽字,故保險公司已對上述條款履行提示義務。因此,停運損失應當由侵權人賠償,保險公司不應賠償。
小編提醒:不要以為投保了保險就可以肆無忌憚地開車了,有些損失保險公司是不予理賠的哦。ㄗ髡撸杭质⊥ɑ卸澜瓍^人民法院 楊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