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法制傳媒網:(苗雨晴)在司法執行過程中,“查封”是一項重要的措施,它對于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法律文書的有效執行起著關鍵作用。下面我們通過具體案例來深入了解查封。
案例呈現
張女士經營著一家小型服裝廠,為了擴大生產規模,她向銀行貸款,并以服裝廠的廠房和設備作為抵押。然而,由于市場競爭激烈,服裝廠的經營狀況逐漸惡化,張女士無法按時償還銀行貸款。銀行多次催討無果后,將張女士起訴至法院。法院經過審理,判決張女士償還銀行貸款本金及利息。但判決生效后,張女士仍未履行還款義務。
為了保障債權的實現,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執行局受理申請后,立即對張女士服裝廠的廠房和設備進行了查封。查封期間,這些廠房和設備被貼上封條,張女士不得擅自處置。同時,法院還向相關部門送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他們在查封期間不予辦理該廠房和設備的過戶、抵押等手續。在強大的執行壓力下,張女士意識到逃避執行是行不通的,于是積極與銀行協商,最終達成了還款協議,并按照協議逐步償還了貸款。
法條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這一法條明確了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有權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查封等措施,以確保法律文書的執行。同時,也體現了對被執行人基本生活權益的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未登記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該規定進一步細化了可查封財產的范圍,為法院執行工作提供了更明確的指引。
通過這個案例和相關法條的解讀,我們可以看到,查封是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對于被執行人來說,應當積極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避免財產被查封等強制執行措施。而對于債權人來說,當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要及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讓我們共同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吉林省琿春林區基層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