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兒要沒責任,他不會領我到醫院看!”
“我不會退錢,那是他應該給我的!”
近日,河南鄭州某路口,一名老人騎電動車摔倒在地,騎車少年小王和同學將老人扶起。小王父親趕到現場后,認為應該好人做到底,出于教育引導孩子的目的,將老人送醫,并墊付醫療費5000余元。
老人出院后認為,小孩雖然沒撞到她,但也有連帶責任,不愿全額退還醫療費。事后,交警部門出具責任認定書,小王完全無責。
然而,小王家只收到4000元還款,老人表示:就算打官司,也不會還錢,還得索賠,并直言良心過得去。
事情在網上發酵,網友普遍為被訛少年抱不平,認為這是“讓做好事的人寒了心”。兩名少年的見義勇為之舉,受到了網友們的道德聲援和表彰。兩名暖心善良的少年,扶起摔倒老人并送醫檢查,代表的是社會正氣,弘揚的是傳統價值觀,見義勇為,是受到鼓勵和法律保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
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據報道,出手救人的小王同學,覺得給家里惹了麻煩,事發后躲在衛生間哭泣。讓他困惑的是,“做了好事兒為什么要賠錢”?
見義勇為少年不僅無需對摔倒老人承擔責任,還可以向摔倒老人主張補償其因見義勇為實際花費的交通費等損失。如果兩少年及其監護人覺得“氣不過”,完全可以到法院起訴被扶老人,要求其道歉或補償相關損失,之前各地已有扶人者勝訴、訛人者賠禮賠錢的案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3月1日晚,來自河南電視臺民生頻道《小莉幫忙》官方微博的消息稱,被扶老人的女兒表示,雖然當天自己在場,但并不清楚自己母親摔倒與王某有沒有因果關系,所以才讓王某先墊付醫療費。在對王某的父母表示了歉意和謝意后,目前王某的父母已收到自己墊付的醫療費。
倒下的良心,要用良心扶起來,更要用法治扶起來。你只管善良,法律自有安排,正義不會遲到。(作者:吉林省白河林區基層法院 胡金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