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法制傳媒網:(梁淼)農機作業多在農村田間,操作環境復雜,駕駛人員作業前應仔細觀察周圍環境,確保無人員滯留。近日,吉林省柳河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農機作業致人死亡案件,悲劇本可避免,卻因駕駛員一時疏忽釀成兩個家庭的傷痛。
案情回顧
2024年10月17日6時許,魏某受蘇某雇傭,駕駛“四不像”農用車幫村民張某收割玉米。作業過程中,魏某負責裝載玉米,張某夫婦在車斗里扒玉米葉,蘇某駕駛收割機收割玉米,孫某負責撿地里遺漏的玉米。當日11時左右,魏某駕駛的農用車因停放位置影響收割機調頭,在未確認孫某位置、未下車檢查周圍安全的情況下倒車,將孫某碾壓至車底,致其當場死亡。經鑒定,孫某系肺臟破裂、肺靜脈破裂、氣管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發后,魏某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場等待,主動投案自首,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諒解協議。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梳理案情、釋法明理,魏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目前正值春耕,當地村委會已聯合農業部門組織安全培訓。法官提醒,過失致人死亡雖非故意犯罪,但造成嚴重后果仍需擔責,積極賠償也僅能從輕處罰而非免除責任。安全生產無小事,生命代價無法挽回。廣大農民朋友務必提高安全意識,牢記春耕生產安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吉林省柳河縣人民法院)